近日,筆者接觸到一個案例,由于立據人未貼花,在該由誰來補繳印花稅款的問題上,協議簽署雙方意見不一。
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,A公司是其唯一股東。2019年3月21日,甲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,將股東A公司持有的2000萬元股權轉讓給B公司?!都坠竟蓹噢D讓協議書》中載明,A、B公司雙方協商達成一致,轉讓方A公司愿將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受讓方B公司,受讓方B公司出資2000萬元,購買轉讓方A公司轉出的甲公司全部股權。股權轉讓后,受讓方B公司成為甲公司的唯一股東。
此股權轉讓協議書A、B公司各持一份,甲公司留存一份,呈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一份,經雙方簽字生效。但書據立據時,A、B公司均沒有申報繳納印花稅。這種情況下,該由誰來補繳印花稅呢?
股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,根據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》第十六條規定,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,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,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。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,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。對于股權轉讓合同,當事股東作為立據人,屬于印花稅法定納稅義務人,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,但如果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是股權轉移書據的持有人,當事股東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的,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。
由于A、B公司均未貼印花,因此,甲公司作為股權轉移書據的持有人,應當補繳印花稅2萬元(2000×0.5‰×2),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。
(作者單位:國家稅務總局邯鄲市叢臺區稅務局)